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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發放執行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發文日期: 106.06.12
發文字號: 桃市觀社字第106001221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發放執行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發放執行要點
容:

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及表達對本區長者關懷,並發揚敬老尊賢之傳
    統美德,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為重陽節當日已滿六十五歲之區民或已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
    ,並設籍本區六個月以上者。

三、發放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

四、本所於重陽節前一個月,至桃園市政府社政資訊管理系統下載本區符
    合第二點規定之名單,並主動通知新增符合資格者提供郵局帳戶資料
    。

五、發放方式為本所於重陽節前五日,將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匯入符合資
    格者之郵局帳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以開具支票方式發放。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崇賢尊老紀念品代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
    者,應於當年度重陽節之次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所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發。

七、當年度發放名單確認後,於重陽節前死亡或遷出者,其已領之崇賢尊
    老紀念品代金免予追繳。
    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核發;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