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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23 |
發文字號: |
府教資字第106014909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
內容: |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國內活動部分:
1、參訪接待:學校辦理一日或半日團體到校參訪交流活動,視
規模大小,補助餐費、茶水費、紀念品、佈置費、教學材料
等,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2、互訪交流:學校辦理國外團體回訪活動,依接待人數、天數
及活動安排,補助車資(含保險)、餐費、茶水費、帶隊教
師住宿費、紀念品、佈置費、教學材料等。
(二)國外活動部分:
1、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十六人,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
國民中小學校學生每十人,配置一位工作人員隨隊輔導,補
助全額團費。
2、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清寒學生
,補助全額團費,補助人數以不超過參加學生數之十分之一
,且最多三名。
(三)其他:
1、配合本市或本局重要國際教育交流活動,應專案簽報經費補
助。
2、國外團體回訪活動,來訪學生以住宿寄宿家庭為原則,住宿
寄宿家庭費用不予補助。
3、為求資源共享,以當年度未曾接受補助學校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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