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6.28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6014370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8.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十四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高級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教育事項。
二、國中教育科: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三、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幼兒教育科:幼兒教育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才能教育等事項。
六、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補習教育、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及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等事項。
七、體育保健科:學校體育、衛生保健及環境教育等事項。
八、資訊及科技教育科:資訊科技教育、行政資訊化、創造力及科學教育
    等事項。
九、教育設施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充實各項教學設備。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之一    
 
本局設學輔校安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
理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與通報、全民國防教育、中等以上學校
軍訓及護理等事項。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