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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6.30 |
發文字號: |
府教中字第10601249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 |
內容: |
三、各校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課、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實際需求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本市
偏遠地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
以上畢業資格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代課
、代理教師。
(二)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
以上畢業資格,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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