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6.30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601249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
容:
三、各校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課、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實際需求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本市
    偏遠地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
          以上畢業資格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代課
          、代理教師。
    (二)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
          以上畢業資格,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