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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文日期: |
106.06.30 |
發文字號: |
桃環空字第1060059768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依桃園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為迅速應變本市突發重大災害,減少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加
速環境復原,及早完成善後復舊工作。
三、任務:
(一)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應變處理及追蹤管制事宜。
(二)災後水質污染處理及其追蹤事宜。
(三)廢棄物清除、及其追蹤管制事宜。
(四)環境清毒、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有關事
宜。
(五)環境清理有關事宜。
(六)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七)負責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追蹤管制。
(八)環境污染之監測及其追蹤管制有關事宜。
(九)環境品質檢驗測定有關事宜。
(十)協助傳播媒體報導與環保相關之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四、編組: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局長兼任
,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小組委員共九人由各單
位主管兼任,視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類別(如空氣、水、飲用水
、土壤、海洋、毒化物、廢棄物、環境清理),由本局各該業務
主管科科長、大隊長兼任,如遇多種環境污染類別時,得由局長
指派。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之專家學者列席參與。
(二)本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編組架構示意圖如附表。
五、本小組成立及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災害發生有破壞、污染環境之虞時,災害所致之環境
污染類別(如空氣、水、飲用水、土壤、海洋、毒化物、廢棄物
、環境清理)之各該業務主管科科長(以下簡稱業務科科長)、
大隊長應報告本局局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由本局局長決定成
立本小組後,業務科科長或大隊長立即通知相關編組成員派員進
駐作業。
(二)撤除時機:業務科科長、大隊長依災害處理情形,得報請召集人
撤除。
六、本小組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地點原則設於本局1101會議室,供各相關單位執行有
關緊急應變措施;但業務科科長、大隊長得視執行緊急應變措施
之需要,另報請召集人指定本小組之成立地點,負責相關作業,
並通知各編組單位進駐執行災害處理事宜。
(二)本小組成立或撤除時,業務科科長、大隊長應報告召集人,並通
知各編組單位進駐或撤離。
(三)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四)各編組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立即召開災害
防救緊急應變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
,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五)災害發生或有破壞、污染環境之虞時,各編組單位派駐人員應掌
握各該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召集人或副召
集人報告處置情形。
(六)各編組單位進駐本小組人員應接受本小組召集人之指揮、協調與
整合。
(七)本小組撤除後,各進駐單位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其他:
(一)執行編組作業時間若為下班時間至翌日上班時間或例假日,得按
實際服勤時數簽核、奉准後依加班規定辦理。
(二)編組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應變小組之運作,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
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辦理敘獎;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者,
則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本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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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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