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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7.07
發文字號: 府地區字第106016105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二)拆遷安置計畫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原則之審議。
    (三)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四)區段徵收土地讓售地價及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底價之審議。
    (五)區段徵收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底價、存續期間及租金年租率
        之審議。
    (六)申請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撥貸之審議。
    (七)其他與區段徵收有關事項之協調與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財政局、工務局、水務局、民政局、都市發展局、
        農業局、經濟發展局、交通局、法務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
    (二)專家學者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