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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7.07 |
發文字號: |
府地區字第106016105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抵價地比例之審議。
(二)拆遷安置計畫及地上物拆遷補償原則之審議。
(三)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
(四)區段徵收土地讓售地價及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底價之審議。
(五)區段徵收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底價、存續期間及租金年租率
之審議。
(六)申請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撥貸之審議。
(七)其他與區段徵收有關事項之協調與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財政局、工務局、水務局、民政局、都市發展局、
農業局、經濟發展局、交通局、法務局局長及主計處處長。
(二)專家學者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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