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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7.13 |
發文字號: |
府教中字第106016273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辦理梁偉卿與梁華一泓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為接受梁偉卿夫婦其子孫(梁東海、梁東雄、梁東岳、梁
東壁;梁德驥、梁德彥、梁德權、梁德愷及梁德安等人)捐款新臺幣
一百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良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學生(在
職生及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
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擇優錄取二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
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
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
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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