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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7.17
發文字號: 府青職字第1060167666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落實社會企業政策相關事務,
    特設置桃園市社會企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擬、協調、整合本市社會企業政策、法案、計畫及報告。
    (二)研擬、推動、督導本市社會企業策略發展相關事項。
    (三)推動及落實本市社會企業政策方針。
    (四)推動、管制、考核社會企業政策會議相關事務及決議事項。
    (五)督導、管制、考核本市社會企業政策推動計畫。
    (六)推動、督導本市社會企業人才之培育及宣導事項。
    (七)建置、推動、育成及輔導本市社會企業團隊或公司。
    (八)推動本市社會企業相關之國內外參與及交流。
    (九)研議、協調、整合其他重大社會企業事項及議題。

三、本中心置以下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事或參議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中心
        事務。
    (四)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五)主任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薦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
    (六)工作人員十八人,由服務廠商聘用三人擔任及本府十五個社會企
        業業務推動相關局處(勞動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
    衛生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交通局、
    教育局、體育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青年事務局)
    各派一人兼辦,辦理本中心相關事務。

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