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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告日期: 106.07.21
公告字號: 桃稅地字第106275366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預告修正「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第2項。
三、「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修正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聯絡人:陳曉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373
  (五)傳真:(03)3390478
  (六)電子郵件:Lnd233@tytax.gov.tw
總 說 明:

「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經本府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府
法濟字第一○四○二四八四四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因本法於一百零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爰配合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共修正五條,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文化資產類別名稱變更,修正法規名稱。
   (名稱修正)
二、配合本法授權條款由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移列至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爰
    為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配合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文化資產類別名稱變更,及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等登錄備查條次變更,爰為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配合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文化資產類別名稱變更,爰為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