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7.24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6016700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7.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
    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宣導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礦業、土石採取業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
    、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
    安全宣導等事項。
三、綜合行業科: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之一般行業職
    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
    處分事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監督與管理、職業災害個案管理、
    認可醫療機構查核及職業安全衛生綜合業務等事項。
四、一般檢查科: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
    室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檢查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