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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6.07.24 |
發布字號: |
府人企字第1060167004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6.07.01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
內容: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
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安全宣導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礦業、土石採取業之一般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
、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事項及辦理職業
安全宣導等事項。
三、綜合行業科: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之一般行業職
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輔導、宣導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
處分事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監督與管理、職業災害個案管理、
認可醫療機構查核及職業安全衛生綜合業務等事項。
四、一般檢查科: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相關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
室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檢查員、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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