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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8.15 |
發文字號: |
府研資字第106016782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第二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
內容: |
二、全民健康保險資訊之查詢法令依據及使用機關與業務應用範圍如下: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及徵兵規則第四條規定,供本府民政局辦理
役男兵籍調查及役男徵兵處理作業。
(二)依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
供本府社會局辦理補助本市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自付
額相關業務。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及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
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供本府社會局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
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相關業務。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兒童及少年高風險
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供本府社會局辦理高風險家庭
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及弱勢家庭服務相關業務。
(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供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辦理補助本市原住民族全民健
康保險費相關業務。
(六)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
四條之三、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二點
、第五點第二款及第六點第四款規定,供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及
各區公所辦理原住民族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相關業務。
(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供本府衛生局辦理各類傳染病
防治相關業務。
(八)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之一、
第六十六條、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
,供本府衛生局辦理弱勢關懷相關業務。
(九)依精神衛生法第六條及癌症防治法第四條,供本府衛生局辦理精
神疾病及癌症防治相關業務。
(十)其他法令依據、使用機關及業務應用範圍,由本府報經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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