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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8.15
發文字號: 府研資字第106016782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應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容:
二、全民健康保險資訊之查詢法令依據及使用機關與業務應用範圍如下: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及徵兵規則第四條規定,供本府民政局辦理
    役男兵籍調查及役男徵兵處理作業。
  (二)依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
    供本府社會局辦理補助本市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自付
    額相關業務。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及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
    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供本府社會局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
    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相關業務。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及兒童及少年高風險
    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供本府社會局辦理高風險家庭
    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及弱勢家庭服務相關業務。
  (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供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辦理補助本市原住民族全民健
    康保險費相關業務。
  (六)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
    四條之三、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二點
    、第五點第二款及第六點第四款規定,供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及
    各區公所辦理原住民族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相關業務。
  (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供本府衛生局辦理各類傳染病
    防治相關業務。
  (八)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之一、
    第六十六條、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
    ,供本府衛生局辦理弱勢關懷相關業務。
  (九)依精神衛生法第六條及癌症防治法第四條,供本府衛生局辦理精
    神疾病及癌症防治相關業務。
  (十)其他法令依據、使用機關及業務應用範圍,由本府報經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