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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8.16
發文字號: 府研綜字第106019446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容:

三、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及管理由各機關負責,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但由市府一層主管率領出國者,出國報告須經該一層主管審核。
    二級機關或學校之出國報告,由其主管一級機關負責審核、追蹤及管
    理。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得複審各機關出國報告
    審理情形。

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桃園市政府
    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以下簡稱審核表)自行檢核
  後,併送機關審核。
    二機關以上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
    同署名提出。
    各機關應於出國人員提出出國報告之日起十四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出
    國報告審核表及審核通過之出國報告電子檔上傳至本府出國報告資訊
    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 http://163.29.253.35/OpenAdmin/lo
    gin.jsp)。 
    由市長率領赴大陸地區者,須另應依「直轄市長及縣(市)長赴大陸
  地區須知」第 5  點之規定,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另提送考察報告至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六、出國報告之審核,應依據審核表項目辦理。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
    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於十四日內修正後再依前點所定作業程序送
    審。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