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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9.06
發文字號: 府經登字第 1060214780 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
容:

四、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登記,依下列規定
    審查:
    (一)程序審查:經發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
    (二)現場勘驗:經發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消防局、警察
        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製作會勘
        紀錄表。
    經前項審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相符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准
    予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由經發局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消防局、警察
    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
    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依主管法令權責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