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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06 |
發文字號: |
府經登字第 1060214780 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 |
內容: |
四、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登記,依下列規定
審查:
(一)程序審查:經發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
(二)現場勘驗:經發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消防局、警察
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製作會勘
紀錄表。
經前項審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相符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准
予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由經發局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消防局、警察
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
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依主管法令權責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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