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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9.12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6021945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作業要點
容:

八、陳述意見以國語舉行,使用其他語言者,得向本府申請通譯人員。
    陳述意見應事先妥善準備,於發言時間內作重點陳述,以十分鐘為限
  。案情複雜者,得酌予延長。
    陳述意見結束,到場人員應即退席,不得逗留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