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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9.19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21403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容:

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積極推動都市計畫及都
市更新事業,特設置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所得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之收入。
四、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五、本基金持有不動產及實物之出租、出售及處分相關收入。
六、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七、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八、本基金孳息。
九、金融機構融資。
十、捐贈。
十一、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規劃、研究及作業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相關費用。
三、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四、補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
五、撥用、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六、購買移出容積之款項。
七、辦理公共設施及社區環境改善費用支出。
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支出。
九、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作業之人事費用。
十、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十一、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