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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航空城棒球隊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21 |
發文字號: |
府體競字第1060220238 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航空城棒球隊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棒球隊人員進用及考核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航空城棒球隊(以下簡稱棒球隊)
人員進用及考核有所依據,以提升棒球隊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棒球隊人員(以下簡稱隊員):
(一)教練團:指棒球隊之總教練、教練及行政人員。
(二)球員:指參加棒球賽事比賽之選手。
(三)防護員:指擔任球隊運動傷害防護之人員。
三、隊員之進用,應訂定公開甄選資格條件,並以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辦理,並將相關職缺徵才資訊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
四、本府體育局局長及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在其棒
球隊中應迴避進用。但本府體育局局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或姻親,已於本府體育局擔任隊員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隊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
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本府體育局局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本府體育局局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不得新進用隊員。
五、隊員之薪給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二聘用人
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支
給;其起薪基準如下:
(一)總教練依標準表九等四階四百七十二薪點起薪。
(二)教練及行政人員依標準表八等四階四百七十二薪點起薪。
(三)防護員依標準表六等四階三百二十八薪點起薪。
(四)球員依其分級如下:
1、A 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七階四百二十四薪點支薪。
2、B 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五階三百九十二薪點支薪。
3、C 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三階三百六十薪點支薪。
4、D 級球員依標準表七等一階三百二十八薪點支薪。
初任球員依D級球員起薪,次年起依考核敘薪。初任球員依D級球員起
薪,次年起依考核敘薪。
六、隊員之考核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及八月各辦理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
依據。
(二)年終考核:年度終了無論是否任職屆滿一年,均予考核。
(三)專案考核: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七、辦理隊員考核時,應將隊員之勤惰及獎懲紀錄,分別登載於平時及年
終考核紀錄表,除總教練由本府體育局局長考核外,其餘人員由總教
練考核,並應就考核項目,本綜覈名實,為客觀公正之評核。
平時考核等級,分為五級如下:
(一)A:表現超出要求水準。
(二)B:表現能達到要求水準。
(三)C: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四)D: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五)E:表現不符合基本要求。
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D 級,或年終考核被評定為丁等者,評定分數
主管應與當事人面談,並將面談結果詳實記錄於面談紀錄表,以提升
整體績效。
八、辦理隊員年終考核時,應依其平時考核情形,綜合其年度重要賽事比
賽成績,並評列等別及分數後,送本府體育局局長核定。辦理年終考
核之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占百分之六十)
1、參與各項比賽成績績效。
2、棒球運動專項體能能力。
3、棒球相關知識。
4、訓練能力。
(二)紀律(占百分之三十)
1、遵守球隊規定。
2、品德操守。
3、服從教練團及上級長官指導。
4、團隊合作。
(三)出勤(占百分之十)出席及請假狀況。
九、隊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優、甲、乙、丙、丁五等,各等分
數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年終考核六十分以下者,評定分數之主管應敘明具體事由。
十、隊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練團、防護員:
1、優、甲等:列入次年續聘之依據,並得於次年起調升一階,
人數比例得與本府體育局聘用人數合併計算,但不得高於總
數二分之一。
2、乙等:列入次年續聘之依據,但不調俸階。
3、丙等:列入次年度優先輔導對象,單位主管應即加強督導,
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丙等者,不續聘。
4、丁等:次年起不續聘。
(二)球員:
1、優等:次年起聘為A 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球員總數百
分之三十。
2、甲等:次年起聘為B 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球員總數百
分之三十五。
3、乙等:次年起聘為C 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超過球員總數百
分之二十。
4、丙等:次年起聘為D 級球員,人數比例不得低於球員總數百
分之十五。
5、丁等:次年起不續聘。
前項所定比例經計算,除第二款第四目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外,其餘小
數點均無條件捨去。
第一項球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起調整球員分級及俸階,不受現行
球員分級順序限制,逕依年終考核結果調升或調降。
隊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不續聘者,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訴,本府體育局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
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邀集申訴人及評定之單
位主管陳述意見。
隊員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因年終考核結果而不續聘者,得依
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十一、隊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互抵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D級,經面談及輔導仍未見改善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行為不檢,態度惡劣,影響本府體育局聲譽,有具體事實。
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合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
理假之日數。
十二、本府體育局辦理隊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分別依下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
過、記大過,並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二)專案考核: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1、一次記一大功: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
2、一次記一大過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予以解聘: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
事證者。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證者。
(3)怠忽職守,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證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府體
育局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5)曠職連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隊員對專案考核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第十點第三項至第四項規定
提起救濟。
十三、隊員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比照公務
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以及桃園市政府公務人員獎懲相關規定
辦理。
十四、隊員依年終考核結果辦理調升或調降俸階或分級者,均自次年度一
月一日起生效。
十五、棒球隊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預算及教育部體育署組訓社會甲
組棒球隊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除另有規定外,由本府體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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