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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6.09.20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3014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救災救護指揮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容:
三、超勤加班費之獎懲如下:
  (一)超勤加班未領超勤加班費亦未補休者,半年累計每滿三十五小時
    以上,嘉獎一次。
  (二)各單位超勤加班費承辦人及審核人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每
    年底辦理敘獎,敘獎基準如下:
     1、全年辦理或審核超勤加班費累計六月以上,未滿十二月,嘉
      獎一次。
     2、全年辦理或審核超勤加班費累計十二月,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時數計算,上半年累計餘額時數未達三十五小時者,可併
  入下半年計算;時數統計以年度為原則。
  前項第二款獎懲建議名冊由各單位填報未報領超勤時數統計表及獎懲
  建議名冊,於每年七月及一月底前交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