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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保全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106.09.20
發文字號: 桃稅法字第106370185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保全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保全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容:

一、法令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 20 、 24 條規定及相關法令。
    (二)財政部 99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904543730  號函修正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原則」、 104  年 8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10402251480  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原則」。


二、目的:為加強稅捐保全案件之查核作業,避免欠稅人規避稅捐執行,
    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三、管理單位(係指:總、分局欠稅管理單位)接獲業務單位(係指:總
    、分局辦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
    稅、印花稅及臨時稅等之開徵及催繳單位)填註之「巨額未繳納案件
    管制表」,應由專人逐案編號管制,送交承辦人依下列期限辦理移送
    執行及稅捐保全作業。
    (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各承辦人對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案件,自收受管制表後 2 
        週內,將辦理情形(如辦理保全日期、文號等)填註於管制表(
        如附表 1),並將全案轉交辦理限制出境人員。
    (二)辦理限制出境:
        各承辦人對已滯納期滿案件或自收受管制表後 2  週內,將辦理
        情形(如辦理保全日期、文號等)填註於管制表(如附表 1  )
        後,全案移交管制人員。
    (三)辦理移送執行:
        各承辦人收受管制表後,俟滯納期滿即辦理移送執行作業,並將
        移送執行日期、案號填註於管制表(如附表 1  )。
    (四)管理單位管制人員收受辦理限制出境人員移交之管制表(如附表
         1  )後,應於 5  日內陳核。



四、各單位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稅捐保全作業:

序號 清冊名稱 產製單位及時間 辦理單位及期間
1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全國) 資訊科
每月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30日內辦理完竣
2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副表(全國)
3 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資訊科
每月5日及20日前
4 應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星期二
法務科及各分局
 
產列後5日內辦理
5 舊案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逾5年及金額未達限制標準案件)
6 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
7 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副表
8 限制出境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月20日前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30日內辦理完竣
9 保全案件函復公文未登錄清冊
10 被限制出境人死亡應辦理後續作業清冊
11 禁止財產處分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12 限制出境案件清冊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年12月


備註:上揭清冊產製時間如遇例假日,順延 1  日產製。
 


 

五、上述計 12 項清冊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應於辦妥後 5  日內填製管制
    表(如附表 2 - 1  至 2 -11  及附表 3  ),第 1  至 12 項清冊
    按月將清冊、辦理資料及管制表等裝訂成冊一併陳核後,影印管制表
     1  份送交各管理單位管制人員。


六、「應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清冊」及「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內
    欠稅管理代號涉及國稅者,應先函請國稅局確認是否已查無原辦理禁
    止處分或限制出境時之欠稅,若經函覆已查無欠稅者,各承辦人員應
    儘速辦理塗銷禁止處分或解除限制出境作業;若經函覆仍滯欠稅額者
    ,各單位至少應每半年函請國稅局再次確認。 


七、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就每年 12 月產列之限制出境清冊,按清冊依序
    編號,清查被限制出境人有無變更,如已變更,應辦理解除原限制出
    境案並限制新任負責人出境,清查後編製年度限制出境清冊目錄,連
    同清冊目錄、辦理資料及「限制出境案件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如
    附表 3  )等裝訂成冊一併陳核,於下年度產列清冊前,如有辦理限
    制、解除及銷管出境案件,並應儘速填載於該目錄適當欄位。


八、資訊科、法務科及各分局按期產製之各項應辦理稅捐保全清冊,管理
    單位應設專人負責各項資料之統計及管制,各管制人員應於次月 5 
    日前依各項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填妥統計表(如附表 4  )陳核後,
    送交法務科管制人員彙整陳報。


九、有關前揭管制表及管制清冊未於期限內辦結之案件,管制人員應填具
    催辦單(如附表 5  )辦理第 1  次催辦,承辦人員簽名確認後得敘
    明理由填具展期單(如附表 6  )辦理展期,展延期限如下:
    (一)「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2  週。
    (二)上表序號 1  至 13 項清冊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1  個月。
    (三)管制人員應注意承辦人員有無依規定辦理展期;展期後逾期仍未
        辦結案件,除管制人員就第 1  次催辦表續作第 2  次催辦外,
        承辦人員應專案簽報,單位主管視個案列管限期辦結。


十、本要點所指管制表、管制清冊及各項資料等均應妥善保管 2  年再行
    銷毀,若承辦人員職務異動,則應列入移交,以利查考。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