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保全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日期: |
106.09.20 |
發文字號: |
桃稅法字第106370185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保全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捐保全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法令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 20 、 24 條規定及相關法令。
(二)財政部 99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904543730 號函修正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原則」、 104 年 8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10402251480 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原則」。
二、目的:為加強稅捐保全案件之查核作業,避免欠稅人規避稅捐執行,
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三、管理單位(係指:總、分局欠稅管理單位)接獲業務單位(係指:總
、分局辦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
稅、印花稅及臨時稅等之開徵及催繳單位)填註之「巨額未繳納案件
管制表」,應由專人逐案編號管制,送交承辦人依下列期限辦理移送
執行及稅捐保全作業。
(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各承辦人對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案件,自收受管制表後 2
週內,將辦理情形(如辦理保全日期、文號等)填註於管制表(
如附表 1),並將全案轉交辦理限制出境人員。
(二)辦理限制出境:
各承辦人對已滯納期滿案件或自收受管制表後 2 週內,將辦理
情形(如辦理保全日期、文號等)填註於管制表(如附表 1 )
後,全案移交管制人員。
(三)辦理移送執行:
各承辦人收受管制表後,俟滯納期滿即辦理移送執行作業,並將
移送執行日期、案號填註於管制表(如附表 1 )。
(四)管理單位管制人員收受辦理限制出境人員移交之管制表(如附表
1 )後,應於 5 日內陳核。
四、各單位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稅捐保全作業:
序號 |
清冊名稱 |
產製單位及時間 |
辦理單位及期間 |
1 |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全國) |
資訊科
每月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30日內辦理完竣 |
2 |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副表(全國) |
3 |
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
資訊科
每月5日及20日前 |
4 |
應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星期二 |
法務科及各分局
產列後5日內辦理 |
5 |
舊案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逾5年及金額未達限制標準案件) |
6 |
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 |
7 |
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副表 |
8 |
限制出境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月20日前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30日內辦理完竣 |
9 |
保全案件函復公文未登錄清冊 |
10 |
被限制出境人死亡應辦理後續作業清冊 |
11 |
禁止財產處分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
12 |
限制出境案件清冊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年12月 |
備註:上揭清冊產製時間如遇例假日,順延 1 日產製。
五、上述計 12 項清冊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應於辦妥後 5 日內填製管制
表(如附表 2 - 1 至 2 -11 及附表 3 ),第 1 至 12 項清冊
按月將清冊、辦理資料及管制表等裝訂成冊一併陳核後,影印管制表
1 份送交各管理單位管制人員。
六、「應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清冊」及「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內
欠稅管理代號涉及國稅者,應先函請國稅局確認是否已查無原辦理禁
止處分或限制出境時之欠稅,若經函覆已查無欠稅者,各承辦人員應
儘速辦理塗銷禁止處分或解除限制出境作業;若經函覆仍滯欠稅額者
,各單位至少應每半年函請國稅局再次確認。
七、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就每年 12 月產列之限制出境清冊,按清冊依序
編號,清查被限制出境人有無變更,如已變更,應辦理解除原限制出
境案並限制新任負責人出境,清查後編製年度限制出境清冊目錄,連
同清冊目錄、辦理資料及「限制出境案件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如
附表 3 )等裝訂成冊一併陳核,於下年度產列清冊前,如有辦理限
制、解除及銷管出境案件,並應儘速填載於該目錄適當欄位。
八、資訊科、法務科及各分局按期產製之各項應辦理稅捐保全清冊,管理
單位應設專人負責各項資料之統計及管制,各管制人員應於次月 5
日前依各項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填妥統計表(如附表 4 )陳核後,
送交法務科管制人員彙整陳報。
九、有關前揭管制表及管制清冊未於期限內辦結之案件,管制人員應填具
催辦單(如附表 5 )辦理第 1 次催辦,承辦人員簽名確認後得敘
明理由填具展期單(如附表 6 )辦理展期,展延期限如下:
(一)「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2 週。
(二)上表序號 1 至 13 項清冊展延期限不得超過 1 個月。
(三)管制人員應注意承辦人員有無依規定辦理展期;展期後逾期仍未
辦結案件,除管制人員就第 1 次催辦表續作第 2 次催辦外,
承辦人員應專案簽報,單位主管視個案列管限期辦結。
十、本要點所指管制表、管制清冊及各項資料等均應妥善保管 2 年再行
銷毀,若承辦人員職務異動,則應列入移交,以利查考。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