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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22 |
發文字號: |
府體競字第1060226306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國際性體育競賽獎勵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優秀運動選手積極參與國際
性體育競賽,爭取優異體育成績,以提升本市運動競技實力、開拓國
際體育關係並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優秀運動選手:指於本要點第三點所定類型運動賽事中曾獲得優
異成績,並於比賽日設籍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之大專校院學生或
社會人士。
(二)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
GAISF )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
GAASF )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但以最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
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全國及全民運動會等舉辦之正式
競賽種類運動項目為限。
(三)獎勵金:指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獎勵範圍與條件而核發之獎金。
三、獎勵範圍與條件如下:
(一)正式競賽項目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獲得前八名者。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
青奧),獲得前六名者。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獲得前六名者。
4、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
運),獲得前三名者。
5、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
獲得前六名者。
6、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獲得前六名者。
7、東亞運動會總會主辦之東亞(青年)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
(二)正式錦標(盃)賽
1、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
(盃)賽,獲得前三名者。
2、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
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3、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亞洲正
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
4、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亞洲青
年正式錦標(盃)賽,獲得第一名者。
5、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之亞太正式錦
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
6、取得國家代表權參加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之亞太青年正
式錦標(盃)賽,獲得第一名者。
四、獎勵限制:
(一)獲獎組別之實際參賽國(地區)數應達不同六國(地區)及六隊
(人)以上。但國際總會之賽事有分級,且其最優級組未足六國
(地區)及六隊(人)者,不在此限。
(二)僅以決賽最終成績核發獎勵金,會前賽、資格賽或初(複)成績
均不予核發。
(三)獎勵人數以競賽規程或比賽規則規定之獲頒獎狀選手人數為準。
五、獎勵基準與方式:
(一)優秀運動選手符合第三點各款所定條件之一者,獎勵金發給基準
如附表一。
(二)選手於同一賽會同時獲得個人賽及團體賽之給獎資格,並符合第
三點各款所定條件者,分別核發獎勵金;參加第三點各款合併舉
行之比賽,同時獲得給獎資格者,擇優核發獎勵金。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經由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於國際運動賽會結
束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一)獎勵金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競賽成績證明、獎狀(牌)影本或可資證明之文件。
(四)比賽成績紀錄表或出場比賽紀錄影本或足資證明參賽組別之國家
(地區)數之文件。
(五)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出國公函影本及出國人員名冊或國手當選證書
影本。
(六)競賽規程或秩序冊影本。
前項各款文件若為外國語文者,應另檢附其中文譯本。
第一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均須蓋有「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
單位承辦人員職名章。
七、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得補正者,經本府體育
局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
申請單位未能於前點第一項本文所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體育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間最
長不得逾一個月。
申請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得申請獎勵之選手得自知悉之日起二個月
內,準用前點及本點之規定,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但自前點第一
項本文所定期限經過後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八、申請獎勵之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已核發者,廢
止或撤銷原核發之處分,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命受益
人於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除由本府體育局依法催
繳外,並不再受理該選手有關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
(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二)以虛偽或不實資料,詐欺、脅迫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勵金。
(三)其他違背運動精神、有損國家或本市形象,情節重大且經查證屬
實。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涉及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且於前
項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相關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
限。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本要點獎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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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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