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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日期: |
106.10.17 |
發文字號: |
桃消秘字第1060032883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
內容: |
八、執行便民服務政策,每半年敘獎如下:
(一)開立火災證明書或核發火災調查資料: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
人員嘉獎一次。
(二)各分隊:受理火災證明書及火災調查資料合計每達五件嘉獎一次
,至多嘉獎二次,未達五件之部分得累計至下半年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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