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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6.10.17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6003288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各項火災調查工作獎懲額度審查基準
容:
八、執行便民服務政策,每半年敘獎如下:
    (一)開立火災證明書或核發火災調查資料: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
    人員嘉獎一次。
    (二)各分隊:受理火災證明書及火災調查資料合計每達五件嘉獎一次
    ,至多嘉獎二次,未達五件之部分得累計至下半年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