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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10.24 |
發文字號: |
府經公字第1060254466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
內容: |
五、本府核發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同意函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受理申請案後,邀集申請人向本府相關機關、風
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所在地區公所及民意代表簡報,並得辦理會
勘。
(二)籌設計畫書分會本府相關機關審查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彙整相
關機關審查意見,視審查意見要求補正或予以退件。
(三)召開本府專案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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