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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0.24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6025446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容:
五、本府核發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同意函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受理申請案後,邀集申請人向本府相關機關、風
        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所在地區公所及民意代表簡報,並得辦理會
        勘。
    (二)籌設計畫書分會本府相關機關審查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彙整相
        關機關審查意見,視審查意見要求補正或予以退件。
    (三)召開本府專案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同意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