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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1條、第9條、第10條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6.10.30
公告字號: 府教幼字第106026042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預告修正「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1條、第9條、第10條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0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鄒惠玗。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總 說 明:
  桃園市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授權,以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府法制字第一○五○○四七五一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因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制定及本市辦理績優教保服務人員獎勵之實務運作,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故研擬旨揭辦法修正草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幼兒園不予獎勵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修正教保服務人員不予獎勵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