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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1.03
發文字號: 府社障字第106026716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所屬相關機
  關代表、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
  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比例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