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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11.03 |
發文字號: |
府社障字第106026716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所屬相關機
關代表、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
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之比例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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