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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使用作業規定」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 106.11.27
發文字號: 桃社綜字第106009068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使用作業規定」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資料使用作業規定
容:
三、管理作業:
  (一)使用單位連線管理:
     1、本局社政資訊管理系統及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
      資料比對資訊系統係以特定網際網路通訊協定位置(TCP/IP
      )方式,管理使用單位之連線作業。
     2、使用單位應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局審核後,始得使用
      前目資訊系統。
     3、使用單位之網路通訊協定位置(TCP/IP)異動時,應向本局
      提出書面申請。
  (二)系統維護管理:
     1、由系統管理者辦理帳號及權限新增、修改及停用。
     2、系統管理者應每半年清查各項系統使用者權限,若發現下列
      情形之一,由系統管理者停用職務異動之使用者帳號及權限
      :
      (1)使用者離職。
      (2)使用者業務調整。
      (3)使用者逾三個月未登入系統。
     3、各項資訊系統帳號申請表應保留三年,以供日後本局及各項
      資料提供機關稽核。
     4、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資訊安全教育宣導,以提升個人資料保護
      觀念。
  (三)使用者管理:
     1、各使用單位人員應填具各項系統帳號申請表,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向本局系統管理者提出申請使用本系統
      ;使用者因職務異動而需調整系統帳號權限,亦同。
     2、登入各項資訊系統後,若需暫離座位或不需使用系統,應主
      動登出系統。
     3、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個人帳號及密碼,密碼至少八碼,需包含
      有英文大寫、小寫及特殊字元,且每三個月變更一次密碼。
     4、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因帳號借予他人使用而致
      第三人權益受損時,由使用者負相關責任。
     5、為確保系統資料完整及機密性,使用者應於業務權限範圍內
      妥善使用各項系統。
     6、各項資訊系統內之資料及產製之檔案限公務使用,所列印資
      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且不得任意複製。
     7、使用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
      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調民眾個資時,應填寫「
      使用資訊系統查調民眾個資登記本」(如附件),並於每月
      月底前陳核至使用單位主管,陳核後請自行歸檔備查。
     8、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應
      於每月月底前將查詢紀錄及查調原因列印並陳核至使用單位
      主管,陳核後請自行歸檔備查。
     9、他機關(為辦理業務需查調社福身分,且經本局審核同意使
      用第二款社會福利資訊系統者,如衛生局、地方稅務局、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等)使用社政資
      訊系統查調民眾社福資格,應填寫「使用資訊系統查調民眾
      個資登記本」(如附件),並於每月月底前陳核至使用單位
      主管,陳核後請自行歸檔備查。
    10、使用者之業務主管應督導所屬員工之資訊作業安全,發現不
      法者,應通報政風單位處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