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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一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11.23 |
發文字號: |
府民宗字第1060246163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一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
內容: |
二十一、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其
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每年五月底前送區
公所備查,並由區公所副知本府。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以查核年度前三年內未受懲戒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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