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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一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1.23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6024616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二十一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容:
二十一、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本市宗教財團法人,其
    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於每年五月底前送區
    公所備查,並由區公所副知本府。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以查核年度前三年內未受懲戒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