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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1.02 |
發文字號: |
府交公字第1060281599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
內容: |
八、現營業者提出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其經營服務品質是否符合大眾運輸
需要,依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過去經營實績按最近五年內本府辦理之本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
質評鑑,該路線所獲成績之平均值計算;二家以上聯營時,該路
線以平均成績認定。
(二)繼續經營計畫按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場站計畫及財務計畫
之內容認定。
(三)過去評鑑缺失改善及承諾事項達成情形,由委員會聽取業者簡報
,按業者對於該路線過去評鑑缺失之改善及承諾事項達成情形認
定。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車齡不得逾十二年,未來視市區公車
推動情形滾動檢討降低車齡。
路線營運許可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經營者,其作業程序如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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