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並
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二)生活津貼。
三、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
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
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
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
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
立大專院校原住民族應屆學生,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
十者。
四、第三點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第三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
(二)一等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申請人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
1、公私立大專院校組: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3、公私立國中組: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優秀獎學金:
1、公私立大專院校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
不及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公私立高中組: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
及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3、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
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4、公私立國中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
格者。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不分清寒及優秀生,由校方推薦申請學
生名單,其名額分配按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族學生總人數
計算,每十人得發給一名,以其總人數除以十人,剩餘數未滿十
人仍以十人計算;全校原住民學生總人數未滿十人者,得發給一
名。分校比照辦理,各校各別平均分配名額,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一千元。
(四)生活津貼: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或監護人郵局帳戶影本。
4、前一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
相符章)。
5、領據。
6、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未達中低或低收入戶者
,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切結書。
8、學生清冊(由校方填寫)。
(二)生活津貼:
1、申請表。
2、戶口名簿。
3、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4、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
5、金融帳戶影本。
八、受理期間:
(一)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
校承辦原住民族學生相關業務單位,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獎助學生
印領清冊,函文至本府複審。
(二)生活津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私立大專校院承辦原住民族學
生相關業務單位,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
三十日,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函文至
本府複審。
九、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除國小組外,各組補助名額,在本府年度預
算經費額度內予以調整,並擇優獎助。
十、申請人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應主動告知本
府,並繳還補助款。
十一、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
十二、申請補助所應檢具文件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或其就讀學校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