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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1.11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070006522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計程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裁罰基準
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本市計程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
  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案件之裁
  罰基準如附表。
 
三、附表違規次數計算,係以每車(同一牌照號碼)違規日往前回溯二年
  內經裁處及本次之次數累計之,本基準生效前之違規不予計入。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