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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7.01.05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0020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助人民團體辦理防災宣導活動執行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級人民團體協助本局推動各項防救災常識及政策之意願,以落實全
  民防災教育之精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於本市有分級組織或分支構,或會址設於本
    市六個月以上。
 
三、補助條件、基準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依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及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
    活動總經費可補助項目百分之八十內予以補助,惟每案補助金額
    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人民團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2、理事、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4、一段連續期間內,同一場地所辦理之所有活動已向桃園市政
      府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5、實際防災相關宣導活動時間安排未達一小時。
  (三)每團體申請補助,其活動日期當年度應間隔四個月以上,且每年
    以補助二次為限。
  (四)每年每團體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五)新立案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須滿六個月,始得申請補助。
  (六)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七)申請之人民團體應提出具體計畫,如宣導研習活動應列課程表、
    講師名冊及簡歷等。
 
四、補助事項及項目如下:
  (一)防災研習會。
  (二)危機應變處理宣導。
  (三)防災講習。
  (四)防災宣導活動等。
  前項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五、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列名原則如下:
  (一)申請程序: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送本局審
    核。
  (二)應備文件:
     1、本市立案之人民團體:
      (1)立案證書影本。
      (2)申請表(如附件二)。
      (3)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三)。
      (4)經費概算表(如附件四)。
      (5)組織章程影本。
      (6)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7)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8)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9)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五)。
     2、中央立案之人民團體:
      (1)立案證書影本。
      (2)申請表(如附件二)。
      (3)活動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三)。
      (4)經費概算表(如附件四)。
      (5)組織章程影本。
      (6)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7)會址設於本市境內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影本。
      (8)分級組織或分支機構負責人證明書影本。
      (9)年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備查函。
      (10) 存摺封面影本及自籌款證明。
      (11) 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五)。
  (三)列名原則:除承辦本局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得將本局列為主
      辦機關外,餘僅將本局列為指導機關。
 
六、受補助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
  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如為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核銷:
  (一)本局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如附件六)。
  (三)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如附件七)。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八)。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
  (六)原始支出憑證及支出憑證自我檢查表(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1、檢附全部活動支出之正、影本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
      正本;其中若有聘請講師或助教者,應檢附講師及助教鐘點
      費領據(如附件十二)。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黏貼於黏貼憑
      證用紙。 
     2、講義印刷費及文宣費應檢附樣張及註明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補
      助印製字樣。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一式二份,包含活動照片六張以上,足資證明活
    動主題、參加人數、辦理型式及經費支出項目等(如附件十三及
    附件十四)。
  (八)活動簽到表(如附件十五)。
 
七、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人民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執行,未
    執行或支用不當,經查明屬實者,除要求改善或依規定追繳外,
    得於二年內停止對該團體之補助。
  (二)受補助團體自籌款編列及相關申請補助資料如有不實或造假情事
    ,補助款應予酌減或取消,情節嚴重者一年內不得再補助。
  (三)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依規定保
    管十年。
  (四)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除因不可歸責原因外,變更活動時間、
    地點及內容等應於計畫執行七日前函報本局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如附件十六)。
  (五)本局對接受經費補助之人民團體,得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或
    以專案小組方式不定期考核其補助款使用績效(如附件十七)。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