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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1.05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07000291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
  ,協助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
  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參
  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

四、本要點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每戶最多二
  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非屬前項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每戶補助一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
  千元。

五、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
  予以補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
  順位核發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
  初審。
  受理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五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
  生清冊」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七、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相關文件黏貼頁。
  (三)切結書。
  (四)補習證明書。
  (五)領據。
  (六)黏貼憑證。
  (七)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八)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非屬低收入者免附)。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