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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原則」第十二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發文日期: |
107.01.16 |
發文字號: |
桃稅法字第107370020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原則」第十二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原則 |
內容: |
十二、納保官撰擬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及結果答復
(一)除有八、(四)之情形外,納保官應將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之處理情形與結果逐案作成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納
稅者之建議有採行之必要及可能性,惟因法令限制未便採行者
,得敘明理由建議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改進或作為研擬修法
之參考。
(二)納保官應就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結果,針對案情內容
、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用
語答復申請人。其以言詞答復處理情形並經申請人同意免以書
面答復者,納保官得將答復內容要旨及申請人同意情形,扼要
敘明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處理書,不另以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納保官得視原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內容及辦理情形,依職
權轉換為其他權利保護事項,並將轉換情形,於答復申請人時
併予告知。
(四)主任納保官及納保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對外行文時,應
以本局之局文為之,並以「保」字為發文字號。
(五)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除屬依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
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第 19 點規定結案及移轉他轄案
件外,辦結案件均應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復「稅捐稽徵機
關處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 4 ),
並由服務科管制人員蒐集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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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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