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1.15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7000399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容: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
    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
    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
    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