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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二。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1.16
發文字號: 府都建拆字第107000237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二。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容: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舊違章建築:指升格前原桃園縣轄內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
        廢料或其他足證施工階段尚未完成之情事,或已完成尚未進駐使
        用者。
    (三)既存違建:指非屬施工中之違建。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
        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
        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查報拆除:指舉報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並執行拆除。
    (六)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之違建得列入分類分階段程序處理,
        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
    (七)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
        防火空間。
    (八)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
    )、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九)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
        二十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四、施工中違建,除符合第五點規定事項外,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
    情形,應列為最優先拆除之對象;既存違建應分類、分階段執行拆除
    。
    前項分類及拆除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十、設置於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
    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五點附表二雨遮之規定面積及
    既存違建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或防火間
    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十二、為減少環境負荷,提升綠能發電,既存違章建築未依規定拆除或整
      理前,得於屋頂、露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應於設置前及完
      成後報本府備查,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含支架)與該違章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四百
          五十公分,既存違建部分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及四周不得以壁體
          圍閉。但公有建築物或特殊個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無礙
          於公共安全且有設置之必要者,得不上開規定受限。
      (二)設置前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經依法登
          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
          無虞證明文件、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文件及相關書圖等。
      (三)設置完成後應檢附申請書、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查文件、本府
          第一階段備查文件、完工照片、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
          、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
          書及相關書圖等。

十八、本要點實施(修正)前列管之違建,得按本要點修正類別。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