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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二。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1.16 |
發文字號: |
府都建拆字第1070002375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二。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
內容: |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舊違章建築:指升格前原桃園縣轄內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以前興建完成之違建。
(二)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
廢料或其他足證施工階段尚未完成之情事,或已完成尚未進駐使
用者。
(三)既存違建:指非屬施工中之違建。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
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
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查報拆除:指舉報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並執行拆除。
(六)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之違建得列入分類分階段程序處理,
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
(七)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
防火空間。
(八)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
)、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九)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
二十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四、施工中違建,除符合第五點規定事項外,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
情形,應列為最優先拆除之對象;既存違建應分類、分階段執行拆除
。
前項分類及拆除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十、設置於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
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五點附表二雨遮之規定面積及
既存違建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或防火間
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十二、為減少環境負荷,提升綠能發電,既存違章建築未依規定拆除或整
理前,得於屋頂、露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應於設置前及完
成後報本府備查,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含支架)與該違章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四百
五十公分,既存違建部分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及四周不得以壁體
圍閉。但公有建築物或特殊個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無礙
於公共安全且有設置之必要者,得不上開規定受限。
(二)設置前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經依法登
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
無虞證明文件、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文件及相關書圖等。
(三)設置完成後應檢附申請書、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查文件、本府
第一階段備查文件、完工照片、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
、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
書及相關書圖等。
十八、本要點實施(修正)前列管之違建,得按本要點修正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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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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