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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1.25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70019106 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容:

第  4  條    
投入站可容納投肥水質標準如下:
一、水溫:攝氏四十五度以下。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五-九。
三、硫化物(以S2-計算):九十毫克/公升。
四、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一萬二千毫克/公升。
五、化學需氧量:二萬四千毫克/公升。
六、油脂:
  (一)礦物:一百毫克/公升。
  (二)動植物:三百毫克/公升。
七、酚類:五十毫克/公升。
八、氰化物:二毫克/公升。
九、總汞:零點零五毫克/公升。
十、鎘:一毫克/公升。
十一、鉛:一毫克/公升。
十二、總鉻:二毫克/公升。
十三、鉻(六價):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四、砷: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五、銅:十三毫克/公升。
十六、鋅:六十五毫克/公升。
十七、鐵(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八、錳(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九、鎳:十毫克/公升。
二十、銀:二毫克/公升。
二十一、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八十毫克/公升。
二十二、硼:十毫克/公升。
二十三、硒:五毫克/公升。
二十四、氟鹽: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第 1 4 條   
投肥業者經通知限期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屆期不繳納者,自期限屆滿
之日起五個月內,停止受理該投肥業者進場投肥。
投肥業者進場投肥車輛經抽驗水質不合格,或違反水肥投入站相關使用規
範者,停止受理該投肥業者進場投肥一個月。
投肥業者同一年度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本府得廢止該違規車輛之投
肥證,並自第二次違規之日起五個月內停止受理其投肥證之申請。
第二項水肥投入站之使用規範,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