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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發文日期: |
107.01.16 |
發文字號: |
桃消秘字第1070001575號書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
內容: |
五、本局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執行災害防救宣導,包括防火、防溺、防颱與防範一
氧化碳中毒等防範工作。
(二)備勤:服勤人員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
出勤救災、救護或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由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執行,針對轄區內應設置消
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依法進行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包括要求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
規制與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等。
(四)水源調查:對責任區內消防栓、蓄水池、游泳池、深水井等各種
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
演練與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服勤人員於值班台值守,負責接受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
、通訊連絡、傳達命令、受理報案與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包括試車、試水、試梯、裝備器材之操作、保養
、檢查。
(八)其他臨時(專案)勤務。
當日夜間在勤人數,在六人以下之分隊,經陳報大隊主管核可後,報
本局備查者,得於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編排值宿勤務。值宿人員得於
值班台旁休息,並遵守前項第六款規範。
六、為因應各項勤務之實際需求,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轄區特性各單位
勤務實施規定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
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勤務交接時間為每日八時
為原則,因轄區特性及臨時勤務必要時得變更之。
(二)消防人員每日服勤八小時,每週服勤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
長。
(三)本局大隊及分隊人員勤休規定如下:
1、分隊(除小隊長以上幹部外)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人員
,採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
2、分隊之小隊長(含代理分隊長),採勤一休一制。
3、分隊長及大隊組長以上幹部,每週採勤四休三制。
4、大隊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得由大隊為單位,採勤一休一制或
每週二輪休二外宿。
5、特考新進服務未滿一年人員,採勤一休一制。
(四)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及分隊長之輪休由本局排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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