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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社會企業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2.02
發文字號: 府青社字第10700145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社會企業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會企業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社會企業政策推動,培育社會企
  業人才,提升民間對政府政策之參與,扶助社會弱勢、解決社會或環
  境問題,活絡桃園市社會企業之發展,特設桃園市社會企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析本府前一年度社會企業政策及相關措施推動情形,並提出政
    策及建議。
  (二)觀察社會動脈及本市推動社會企業政策環境,並提出本府次年度
    推動社會企業政策目標及建議。
  (三)督促本府各機關並結合民間機構,共同推動社會企業及社會責任
    。
  (四)跨局處整合、問題溝通與協調。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桃園市社會企業中
  心執行長兼任,並置常任委員一人,由青年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以下人員分別聘(派)之:
  (一)中央或各縣市政府社會企業推動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社會企業專家學者及創業家、業者代表六人至七人。
  (三)本府民政局、社會局、勞動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
    客家事務局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各派任一人。
  前項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行遴聘
  ,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應於會前三日內完成請假
  程序。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列席說明。
  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參辦。

七、本會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本會兼任人員及本府機關
  局處派兼委員為無給職外,其餘委員均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