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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派員代理及因轄里編組調整派任里長處理原則」。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2.02 |
發文字號: |
府民區字第1070031104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各區公所派員代理及因轄里編組調整派任里長處理原則」。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各區公所派員代理及因轄里編組調整派任里長處理原則 |
內容: |
一、為規範各區公所派員代理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停職之里長及
派任因轄里編組調整後新增里長,特訂定本原則。
二、派員代理或派任里長應以熟稔該里內事務、地方意見及政務推展為首
要考量。
派員代理於任期內因案解職之里長或派任因轄里編組調整後新增里長
,其人選應具區公所現職里幹事以上之資格。
三、各區公所自發生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停職或因轄里編組
調整,有新增里長必要之日起,應儘速辦理派員代理或派任,並函報
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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