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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2.27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7003891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
內容: |
十三、對於臨時人員之平時考核,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二月確
實辦理,並詳實記錄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以作為年終考核
之準據;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百分之五十)
1、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2、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3、服從:是否能夠虛心接受長官指導及指揮處理公務。
4、時效:能否依限完成交辦事項。
5、改進:交辦事項,能否隨時注意改進工作方法。
6、合作:是否能隨時發揮職務協助,積極配合推展業務。
(二)品德考核(占百分之二十五)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無收受不當利益之情事。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3、禮貌:能否注意公務禮貌,應對得宜。
4、惜物:是否能夠愛惜辦公物品,且無不當使用公物之情事
。
(三)差勤考核(占百分之二十五)
1、勤勉: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2、服務:依規定佩戴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
3、紀律:辦公時間,無藉機離開辦公處所處理私務之情事。
十六、臨時人員服務滿一年,工作表現優良且該年度年終考核結果為甲等
者,得辦理晉級,並自次年度生效。但不得逾各機關該年度受考核
臨時人員總數二分之一。
各機關之臨時人員僅有一人者,前項年終考核結果須累積二年度為
甲等,始得辦理晉級。
臨時人員薪資分級如附表二。
十七、臨時人員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分別給假。
十八、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業務性質,就臨
時人員之管理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十九、臨時人員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各機關得不
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二十、臨時人員之退休、資遣,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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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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