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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八條之一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3.02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7004857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5.06.23
旨: 修正「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第八條之一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
容:
第 8 條之 1
本標準施行前,需用土地人已辦理協議價購程序,且於本標準實施後辦理
公告徵收者,得比照協議價購當時評點標準辦理徵收補償事宜。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