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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 107.03.12
發文字號: 桃教中字第10700179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本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校務會議之組成及運作事項,並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五、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
    全體編制教職員工之二分之一。


六、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因所任職務而擔任校務會議成員者,應隨其所任職務進退;校務會議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喪失其資格,其缺額應視情形,由該職務之
    續任人員或由該團體推選代表遞補: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因重大事故無法出席校務會議,經本人以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