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3.09
發文字號: 府經市字第107005470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於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
    時,核發補助費予攤(鋪)位使用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經發局公告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後,得終止
  與攤(鋪)位使用人之契約,通知使用人限期繳回攤(鋪)位,並核
  發補助費:
  (一)改建公有市場而有停止使用之必要。
  (二)公有市場建築物經鑑定有危害公眾使用或結構安全之虞。
  (三)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

四、補助費核發對象,除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外,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訂有契約連續達一年以上並定期繳納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
  (二)未積欠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三)於規定期限內繳回攤(鋪)位者。
  經發局通知改建或停止使用前,即自願放棄經營攤(鋪)位者,不予
  核發補助費。

五、每一攤(鋪)位補助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自行轉業及搬遷補助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營業設備及裝潢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已領取前項補助費者,不得請求安置任何公有市場攤(鋪)位、賠償
  或補償。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發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