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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7.03.13 |
發布字號: |
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2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7.03.15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
內容: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
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維修、號誌設備新
設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護與管理
、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裁決業務
等事項。
五、運輸資訊中心:交通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設計、建置、運作、維護、
資訊交換、協調與整合、全市交通控制及交通號誌系統維運、時制計
畫設定、變更及改善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資訊軟硬體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交通事件裁決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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