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3.13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3.15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

  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維修、號誌設備新

  設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護與管理

  、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裁決業務

  等事項。

五、運輸資訊中心:交通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設計、建置、運作、維護、

  資訊交換、協調與整合、全市交通控制及交通號誌系統維運、時制計

  畫設定、變更及改善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資訊軟硬體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交通事件裁決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