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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4.16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076402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3.15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二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挖掘科:綜理道路挖掘相關法令、管線單位協調、管線資料建置
    更新、道路挖掘管制事項、道路挖掘許可、擅自挖掘裁罰、道路挖掘
    及分析等事項、三維( 3D )管線資料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調查、天
    空纜線清整、電桿電纜地下化、側溝纜線清整等事項。
二、道路行政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容積移轉、道路證明及廢改道證
  明核發、道路財產管理、市區道路及公路用地使用費收取作業等相關
    業務、計畫道路報編及核定興辦事業文件、公共設施完竣業務認定、
    土地改良費用證明等事項。
三、橋梁隧道科:轄管橋梁、隧道、地下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
    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督導區公所轄管橋梁、隧道、地下
    道、涵洞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四、公園綠地科:公園綠地、廣場、埤塘、路樹、兒童遊樂場維護管理等
    事項。
五、養護工程隊:道路之巡查、路基與路面養護、人行道修補、溝渠、護
    欄、擋土牆、駁崁維護、救災搶修工程、道路側溝搭排申請、道路路
    權借用、路權接管、公共設施查驗、道路基金管理、督導區公所道路
    及其附屬設施養護、修復及救災搶修等事項。
六、共管機電科:寬頻管道與共同管道之營運及維護管理等相關業務、共
    同管道基金管理、路燈規劃興設與管理維護業務、道路及公園附屬設
    施等機電設備維護業務。
七、秘書室:研考、施政計畫、財產、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研
    究發展、施政計畫、電腦資訊管理、公文時效管制、印信、法制、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採購發包、押標金及保固金退還、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