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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3.13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3.15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發展科:數位政策整體規劃與推動、中央新興資訊科技政策對接
    協調聯繫事項、資訊科技創新應用服務場域試驗媒合、各機關資訊計
    畫審議及使用電腦作業績效輔導查核等事項。
二、智慧城市科:智慧城市科技應用計畫推動、國際智慧城市合作與交流
    事項、市民卡整合服務規劃建置與行銷推廣、虛擬/擴增實境(AR/VR
    )市政成果行銷平台、開放資料平台、市政福利雲服務與智慧便民網
    路服務規劃、開發、建置及推廣等事項。
三、系統整合科:共通性資訊平台、市政大數據整合平台、公文管理線上
    簽核暨電子交換、地理資訊決策平台、差勤系統平台、市政資料庫平
    台、罰鍰規費平台與會議無紙化系統規劃、開發、推動及維運等事項
    。
四、設備網路科:資訊安全區域聯防基礎建置與管理、市政骨幹網路、無
    線網路基礎建設與電腦機房及資訊設備規劃管理、市政網站服務規劃
    、開發、推廣與檢核、公務雲規劃、開發與推動、電腦教室及網路端
    點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行銷、文書、檔案管理、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
    共關係、研考、政風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高級分析師、分
析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
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 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 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