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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3.13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3.15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化發展科:文化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計畫推
    廣,及其他促進地方文化發展相關之節慶活動、研習課程、刊物編印
    等事項。
二、表演藝術科:表演藝術環境之規劃與管理、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
    導與推動、表演藝術資料之蒐集與研究、表演工作者及表演團體之扶
    助、立案、輔導與獎勵、表演藝術交流之規劃與推動及其他有關表演
    藝術之促進等事項。
三、閩南及民俗文化科:保存及推動閩南文化、民俗工藝及地方民俗傳統
    等事項。
四、文化資產科: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等之指定、登
    錄、保存、維護、管理及文獻資料之蒐集與保存、文化資產教育推廣
    及宣導等事項。
五、文創影視科:文化創意產業、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事務及電影、
    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推動等事項。
六、文化設施科:文化設施之興建、設置、整建修繕及經營活化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文化基金會之設立及輔導監督、志工之培訓與管理及不屬
    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1 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