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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日期:
107.03.21
發文字號:
桃法綜字第107000212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
內
容: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
會務運作正常者。但政治團體不在補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