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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日期: 107.03.21
發文字號: 桃法綜字第107000212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補助民間團體要點
容: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法立案之人民團體或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
    會務運作正常者。但政治團體不在補助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