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獎懲案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當其功、懲
當其過及獎由下起之原則,恪守獎懲公開、即時、適當之要求,
務求客觀公正適切依法核議。
(二)獎勵應具有激發榮譽感之教育意義,並以業務實際承辦及作業人
員為優先,其餘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情形審慎核議;
懲處應依責任歸屬定其對象,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
(三)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之平時獎懲,應分別視其出力情形、貢獻程
度,以及行為動機、所生損害等事項,依附表一所列嘉獎、記功
、申誡、記過之標準辦理。
(四)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如逾期過久
應先詳審其有無正當理由,再決定應否辦理。凡逾第二年度辦理
者,如無正當理由,應一律不再受理並追究延誤責任。
(五)各機關辦理獎懲案件如有寬濫不實,本府得撤銷或變更,並按有
關人員違失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六)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視實際績效辦理獎懲,其已依規
定辦理獎懲者,不得復依其他規定再予獎懲。
(七)同一案件,涉及上級機關核辦權責之人員,應俟上級機關核定發
布後,再由權責機關依規定辦理。但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實施(活
動)計畫已明定敘獎對象及額度且不涉及其他機關者,不在此限
。
五、獎勵案件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同一獎勵案件涉不同機關時,應由主辦機關統籌辦理,並檢附同
類案件前次敘獎核准簽呈(首次辦理者免附),經簽會本府人事
處並陳請市長核准後,通知各該機關依獎懲程序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或參加重大活動及各類評比之敘獎,應依附表二所定
之敘獎標準及原則,事先訂頒計畫或擬定建議獎勵額度、人數,
經簽會本府人事處陳請市長核准後,通知各該機關依獎勵程序辦
理。
(三)對職責內應辦事項,除績效卓著、具特殊貢獻外,如屬一般例行
性業務者不予敘獎,以杜浮濫。
(四)下列事項不予獎勵:
1、放棄例假或補休,主動加班辦理業務者。
2、辦理各種業務已發給獎金者。
3、辦理或參加講習、受訓及各種集會、競賽、活動、座談、研
討會等。但受訓期間超過四週以上,名列前三名且成績平均
在九十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4、參加府外機關一般作業或演習無具體貢獻,而有關機關依例
函請酌予獎勵者。
5、辦理臨時性、支援性或季節性工作,無特殊績效者。
6、辦理權責內分階段實施之業務,具有連續性、相關性之各階
段工作者。
7、辦理或賡續辦理前因疏失、錯誤或延宕而稽延之案件者。
8、其他權責內應處理之例行性或經常性事項無特殊成效或具體
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