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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4.11
發文字號: 府財用字第107005829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辦理公共建設案件之執行品質,特設立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案件訪視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尚未簽訂投資契約案件之前置作業階段及已簽
    訂投資契約案件之履約管理階段。

三、訪視小組組成如下:
    (一)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局長
        兼任之,綜理訪視事宜;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具有促參專
        業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訪視小
        組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財政局辦理促參業務人員擔任
        ,協助處理訪視小組業務。
    (二)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聘(派)本府具有相關專業
        知識人員及經由財政部或本府建立之相關資料庫名單中遴選具有
        訪視事項專長者,協助訪視事宜。
    (三)已擔任個案之甄審委員或顧問業務採購案採購評選委員者,不得
        再任該案件前置作業階段之訪視委員。

四、訪視目的及內容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
         1、目的:提升規劃及招商等前置作業品質。
         2、內容:可行性評估、公聽會、先期規劃、招商、公告、甄審
            、議約及簽約等事宜。
    (二)履約階段:
         1、目的:督促依投資契約辦理履約管理事宜。
         2、內容:投資契約所定履約事項。

五、訪視作業流程如下:
    (一)擇定具有指標示範性、重大異常(如進度落後)或對公共利益有
        重大影響之案件,優先辦理。
    (二)書面通知受訪視機關。
    (三)依財政部訂定之訪視重點表實地辦理訪視。受訪視機關應依該重
        點表辦理自評並備妥相關書圖文件,供訪視小組辦理訪視。
    (四)訪視小組應於辦理訪視次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作成訪視紀錄,
        函發受訪視機關,並登載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資訊系統。
    (五)受訪視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將改善情形登載於財政部推
        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
    (六)訪視結果發現有重大缺失者,訪視小組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通知
        有關機關,並副知財政部。
    (七)訪視小組應就限期改善事項,予以追蹤列管,待確認改善完畢後
        ,始得結案。

六、訪視小組辦理訪視件數如下: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完成提報
        作業之件數達二十件以上者,每年應訪視件數以不低於該年一月
        一日列管案件總件數十分之一。
    (二)前款案件未達二十件者,每年應訪視二件。

七、訪視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