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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4.11
發文字號: 府經發字第107008454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推動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設置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
    (以下簡稱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室任務如下:
    (一)擔任本府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之服務單一
        窗口,協調本府各機關辦理本方案與本府相關計畫。
    (二)定期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辦理推動示範計畫
        、投資服務及產業溝通等事宜。
    (三)辦理各地方政府、產業、學校間推動本方案之溝通與服務平台。
    (四)其他本府交付與本方案有關之任務。

三、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或相關機關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或外聘專
    任人員,負責綜理本室業務;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府或相關機關人員兼
    任,或外聘專任人員,襄助主任處理本室業務;所需工作人員,依業務
    性質與功能,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或外聘專任人員,受主任之指揮監督
    ,辦理本室業務。

四、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