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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4.11 |
發文字號: |
府經發字第1070084549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推動方
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設置桃園市政府亞洲・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
(以下簡稱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室任務如下:
(一)擔任本府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之服務單一
窗口,協調本府各機關辦理本方案與本府相關計畫。
(二)定期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辦理推動示範計畫
、投資服務及產業溝通等事宜。
(三)辦理各地方政府、產業、學校間推動本方案之溝通與服務平台。
(四)其他本府交付與本方案有關之任務。
三、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或相關機關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或外聘專
任人員,負責綜理本室業務;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府或相關機關人員兼
任,或外聘專任人員,襄助主任處理本室業務;所需工作人員,依業務
性質與功能,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或外聘專任人員,受主任之指揮監督
,辦理本室業務。
四、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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