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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4.16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07640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命

,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市長聘(派)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

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市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召開研考委員會議、委託 

  研究計畫審議、施政願景、施政策略研擬、彙編中程計畫、年度施政計

  畫、施政績效考評及施政報告彙編等事項。

二、管制考核組:重大建設計畫及市政重要案件管制、議會議決事項管制、

  公文稽核、其他有關計畫管制及管考業務分析研究等事項。

三、為民服務組:政府服務品質考核、推動為民服務措施、人民申請案件標

  準作業程序、一九九九專線服務、便民服務志工隊、人民陳情案件管制

  、監察案件列管與相關研究分析、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臨時人員

  管理、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研究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

由本會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